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两级终局制

近期更新2025.01.23 浏览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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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的过程中,劳动者有可能自己会受到一些意外损伤,然后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程度,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一个工伤认定,然后再做一个劳动能力鉴定,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查。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两级终局制

如何理解劳动能力鉴定两级终局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两级鉴定的形式,主要是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救济渠道。因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有可能会出现鉴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请人主观认为鉴定的结论不客观公正的情况,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机会,不仅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从程序上的科学性,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一个时效性规定。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劳动能力是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两个方面,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即法律上所指的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丧失者意味着其不再具有劳动的能力。

在法医学实践中常需要对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伤害案件中的受伤者、患有精神障碍者进行劳动能力的评定。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各类评定标准,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其中均有关于智力和精神伤残所致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是根据其完成公益性劳动的可能性来进行评价。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现了错误的话可以申请复查,一般劳动者应在病情比较稳定的时候,再去申请劳动能力的,否则的话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申请成功之后,还可以得到一笔补助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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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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