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办理材料
(必填)完整、清晰
(选填)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选填)完整、清晰
(必填)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选填)完整、清晰
(必填)完整、清晰
(选填)提供原件核对
(选填)完整、清晰,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完整、清晰,如已三证合一不需提供此证件,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选填)如已办理工商前置审批证件,需提交此项的注销凭证并提交原件核对
(选填)完整、清晰,如有遗失请提交证照遗失公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相关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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