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登记与继承权的关系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0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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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中,有可能会出现可撤销的婚姻,恰恰这时候遇到了继承,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很多人都不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在面对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进行解决。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可撤销婚姻登记与继承权的关系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登记与继承权的关系是什么

继承法上,配偶的继承权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然就不是合法婚姻,而且自始无效。此情形下,是不能作为配偶而享有继承权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处理。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作为非婚生子女依然享有继承权。

相关知识: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三)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即提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受胁迫一方有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关于这个问题本文为大家进行了相关的介绍,在事情发生之后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依据来解决。并且,大家要清楚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才能在个人的合法权益上有更好的保护。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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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婚姻法》第十二条
[2] 《婚姻法》第十一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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