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5.24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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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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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办理材料

详见省工商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详见省工商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网上预审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7个工作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核发《营业执照》;不予通过的,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按规范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取登记申请材料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7个工作日。????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不准予许可的,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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