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5.26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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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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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并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并且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填写符合要求

原件真实有效

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制度

材料包括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等事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港口经营许可、变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大道行政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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