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中卢某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定义,盗窃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况。在本案中,如果卢某已经开始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最终没有成功取得财物,那么他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盗窃未遂。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实际控制了被盗财物。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推断出,在本案中卢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因为他已经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但未能成功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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