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5.26 浏览1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章第18、19、20条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7、8、9条,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或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经考核合格;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6)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公证员;7)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办理材料

无。

由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无。

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职称证或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证、律师执业证和经历证明、职务证明。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职称的除外。

培训及格证书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无。

无。

如聘用合同。

无。

无。

蓝底大一寸。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阳春市司法局公律股提出申请。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阳春市司法局公律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阳江市司法局,由阳江市司法局转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国家司法部作出任命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广东省司法厅出具《公证员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春市司法局公律股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阳春市司法局律公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国家司法部作出任命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广东省司法厅出具《公证员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春市司法局公律股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春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平台律师团队,擅长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