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车必须是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车辆。凡校车必须是学校自有车辆或经我市相关部门审批核准从事校车运营的企业所提供的车辆。(二)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办理材料
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申请从事校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有关仲恺高新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流程为: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企业)向区宣教文卫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资料→区宣教文卫办负责材料验证与实地察看,提出预受理意见→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交通、公安交通部门,交通、公安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教育部门在收到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
因此事项涉及部门及原始材料多,个体差异性大,需教育部门实地审核,此事项不进驻网上办事大厅,请申请人至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企业)向区宣教文卫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资料→区宣教文卫办负责材料验证与实地察看,提出预受理意见→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交通、公安交通部门,交通、公安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门回复意见→教育部门在收到回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2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宣教文卫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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