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揭东区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5.27 浏览2K+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2)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3)由城市规划部门按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二、办理材料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原件

绿地四置图原件。

原件。

原件,一式四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住建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人民广场东侧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揭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全文条款表格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平台律师团队,擅长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