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或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经考核合格,由公证处推荐。6)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公证员。7)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8)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公证员。9)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办理材料
办理涉外公证员的申请人要需要填写此表,填写后,申请人提交材料给区司法局,再由区级单位送上省级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暂未挂网)
1.申请。申请人登录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司法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由清城区司法局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加盖公章。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司法局公律科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公证员执业初审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公证和律师管理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由清城区司法局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加盖公章。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市司法局公律科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公证员执业初审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政府办公大楼8楼823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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