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被告人吴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事情发生前因是对方引起,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苏某某重伤的结果,属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基于以上理由,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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