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财物保管人是否应该赔偿

近期更新2025.01.28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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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保管他人的东西或者自己需要把东西交由某人保管的情况,一般这种情况都是说明双方是值得信赖的人,但是如果在保管期间东西出问题了或者丢了就比较尴尬了,如果不是重要物品可能大家都不会去责怪对方,但如果是很重要的财物可以向对方索赔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财物保管人是否应该赔偿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2)保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提供帮助或者服务的一种形式,原则上是无偿的,当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约定付报酬。保管合同仅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保管行为,一切物,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物。(4)保管合同的形式由当事人选择,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还可以是其他形式。

2024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财物保管人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而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可以看到虽然保管合同的形式由当事人选择,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还可以是其他形式。但这都具有效力,所以对于保管期间的保管物出了问题保管人应该负责任,所以当别人将贵重物品交由自己保管时,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够预防丢失的危险,如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导致纠纷的话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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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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