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5.29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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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一、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办理材料

所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所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必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出具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图片清晰。

材料真实,来源合法,复印清晰,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海丰县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录、

1.注册:申请人到海丰县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录。

2.申请:阅读办事指南、在线填写申请及上传电子材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在线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或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经办人在规定审查时限内依据审查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决定:经办人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局领导核查,局领导核查后拟定初步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该证件最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免预约,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申请人向海丰县林业局办证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或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经办人在规定审查时限内依据审查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决定:经办人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局领导核查,局领导核查后拟定初步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该证件最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路海丰县林业局大门右侧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二)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六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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