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23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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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被减刑后,其被减刑后的有期徒刑起始日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大家一起来和华律网小编来了解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什么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

这条规定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被减刑后,其被减刑后的有期徒刑起始日的规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至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无期徒刑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被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和起始日规定。应当理解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一次还是数次被减刑后被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执行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至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无期徒刑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被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和起始日规定。应当理解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一次还是数次被减刑后被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执行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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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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