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5.30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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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该事项适用于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①被并购境内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②被并购境内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需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

无。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需经中国境内的公证机关公证(《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修订后,企业可自愿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无。

详见材料名称。

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相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无。

详见材料名称。

相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

验原件。深圳部门出具文件不验原件

无。

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

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企业为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深圳市外商投资审批网上申报系统,//szes.szjmxxw.gov.cn/登录进行“在线申请”,填写企业信息。

(2)窗口申请。申请人收到短信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业务办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查

收文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深圳市外商投资审批网上申报系统,//szes.szjmxxw.gov.cn/登录进行“在线申请”,填写企业信息。

(2)窗口申请。申请人收到短信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收文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收文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文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文人员不予收文。

3.审查

收文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告知的,自收文时起计算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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