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拐卖妇女和介绍婚姻索财

近期更新2025.01.02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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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对女性的保护还是比较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女性的权利很容易遭到侵害,对于拐卖妇女的情况是会进行严厉处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么区分拐卖妇女和介绍婚姻索财

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条件:

怎么区分拐卖妇女和介绍婚姻索财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限于妇女。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这里的妇女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既可以是与行为人无任何关系的,也可以是行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亲属;既可以是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也可以是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是本罪的关键所在。所谓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此处应注意两点:一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二是拐卖行为不以违背被拐卖者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即使妇女愿意被拐卖,也不影响拐卖者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既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又是本罪与相关犯罪区别的关键。为勒索财物绑架妇女的,应定绑架罪;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二、拐卖妇女和介绍婚姻索财的区别有哪些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我们知道了买卖婚姻以及行为人确属通过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的,均因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不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所以两者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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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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