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遗失补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2)经查,申请遗失补办的相关信息真实;(3)不具有应当撤销或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
二、办理材料
(1)电子版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2)需提交本人签名的正反面身份证复印件A4纸2份,并须出示原件至办事窗口验证。
(1)电子版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2)需提交标明签名原件至办事窗口验证。
(1)申请表格在网上下载;(2)电子版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3)申请书由申请人或单位签名或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龙湖分厅安监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查人应在按照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有关要求,书面审查申请人条件,并作出符合与不符合的结论,并在网上审核通过。
4.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内签发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审查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通过短信送达,如需书面文书,请提前告知,可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龙湖区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审查人应在按照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有关要求,书面审查申请人条件,并作出符合与不符合的结论,并在网上审核通过。
4.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内签发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审查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通过短信送达,如需书面文书,请提前告知,可自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梅溪东路综合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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