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6.04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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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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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办理材料

出示原件,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要求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及《消防设计文件补充说明》;2、装修单位的消防设计专篇文件还应包括装修材料表(注明装修部位、材料及它的耐火等级);3、有几家设计院就提供几套设计文件;4、水、电部份专篇须有特别详细的介绍。

1、规划附件包括审定通知书、建筑物信息审核表,红线图;如无建筑物信息审核表及红线图的,还须提供规划部门审批的有建筑物信息表的总平图。2、出示原件,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相应审查资格证书;2、所有资料审图及建设单位盖公章,部份须加盖审图章;3、所有身份证本人在身份证正反面压证签名盖手印;4、身份证、执业证、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拍照或扫描后发至窗口邮箱QQ:783804846

1、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受托人须为本单位内部员工,且签名为本人签名。

1、本人在身份证正反面压证签名盖手印;2、身份证原件拍照或扫描后发至窗口邮箱QQ:783804846

1、工程名称及建设单位须与规划一致;2、建筑物信息不可超规划审批信息;3、图纸应当为蓝图,图纸上应当加盖审图章、设计出图专用章、建设单位公章,建施图还须加盖注册建筑师公章;(如建筑图具体设计人员非注册师,可盖项目负责人注册章,但此项目负责人须与《图纸质量合格承诺书》上人员一致);4、图纸不得涂改,一律按A4纸大小折叠;5、图纸签名栏不可空项。

1、所有涉及工程名称及建设单位的要与规划证一致;2、暂只填写设计单位(包括消防、土建及内部装修),设计单位填写位置盖章,施工及监理单位暂空不填写;3、建筑物信息不可超规划证审批信息

1、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相应设计资质证书;2、所有资料设计及建设单位盖公章;3、所有身份证本人在身份证正反面压证签名盖手印;4、身份证、执业证、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拍照或扫描后发至窗口邮箱QQ:783804846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需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收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后,当场登陆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由领导进行任务分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注明不予许可原因。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窗口工作人员致电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站查询办结情况后,到清城区消防大队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消防大队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受理核验材料,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2个工作日内由领导进行任务分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注明不予许可原因。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自行到清城区消防大队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原皇朝大酒店旧楼)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公安消防支队清城区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条1.0.l为了预防建筑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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