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附随义务分为几类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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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我国合同法中的义务作出一定的规定,且合同的义务包含的种类也是多样化的,其中就有随附义务这一种。对此,华律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合同法中的合同附随义务种类包括哪些,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合同中附随义务分为几类

随附义务包括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这几种。根据《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合同中附随义务分为几类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 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 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通过本文,小编整理有关附随义务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合同中的随附义务,主要包括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这几种。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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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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