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6.0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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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企业、个人拟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下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满足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予以批准: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3.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二、办理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金湾区网上办事大厅栏提出申请。(参考网址://wsbs.jinwan.gov.cn/wsbs/f/home/index)

2.预受理:窗口人员对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前往受理窗口或通过邮寄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能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5.审批:主要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6.制证发放:根据主要领导许可决定制作相应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网上办理流程见附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主要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制证发放:根据主要领导许可决定制作相应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校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登记机关应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1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累计超过60分的;

(三)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从校验合格之日起重新从零开始记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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