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项申请需具备如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2、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3、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二、办理材料
按照附件1的格式要求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以分所或本所负责人名义开立的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予提取的银行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2、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供本项材料
1、住所应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产权证复印件2、自有用房或租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1、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
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在A4纸上
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在A4纸上
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人应在每页上签名并填写日期
设立人应在每页上签名并填写日期
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人应在每页上签名并填写日期
设立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填写日期
收取原件
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开具、须律师所负责人签名
1、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2、以实物方式出资的,提供本项材料。
2、复印件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址://www.gdlawyer.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司法局律公科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各区司法部门公证律师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司法局律公科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6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局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进行核实或自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二)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三)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地级市司法局可申请将设立资产调整为二十万,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同意后实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附表一);(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四)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国资所除外);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五)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六)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且提供准确清晰的材料目录附在申请材料之前。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采用A4纸复印,由接收材料的司法局核对原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相应规定办理:(一)在我省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二)在我省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三)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再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材料连同上述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四)在我省执业的律师,跨地级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的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证明;(五)现任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先根据本办法办理退伙手续;(六)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先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办理执业类别变更手续。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接收申请材料的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报送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通过司法部名称检索网站进行检索,待司法部名称检索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经各级司法局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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