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6.11 浏览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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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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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a)申请人条件: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中野生动物活体的出售方或借展、表演等利用活动中野生动物的出借方;

b)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

——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活体及其产品的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和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活体的,符合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料设备设施。

申请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第27条;《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2号)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15项

数量限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形式审查——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流程图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79号D厅13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30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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