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条件
a)申请人条件: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中野生动物活体的出售方或借展、表演等利用活动中野生动物的出借方;
b)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
——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活体及其产品的协议或合同合法有效,实施目的和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活体的,符合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料设备设施。
申请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第27条;《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2号)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15项
数量限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形式审查——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流程图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79号D厅13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定)第30条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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