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的期限有多长
票据法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规定了不同的提示付款的期限,具体是:
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均应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
本票也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提示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是自出票日起十日以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票据结算业务的需要,票据法还规定,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目前我国多数地方实行的是同城票据结算制度,但随着城市之间交通设施的逐步完善,城市之间的经济交往和业务活动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开展跨城市的票据结算业务,有些地方已经试点开展了这种业务,因此,票据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此另行规定,这样可以随着实际发展的需要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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