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就是微信推广员之类的问题,有一个群,他专门给你发电话号码,然后你去加她们的微信,加的全是女性噢,然后把天猫的公众号让她们扫,然后邀请她们进一个群,关注天猫公众号后会让她们发截图给你,然后你就会给她3.8元福利红包,也可能先给,然后进群,进群截图已进群的图片,然后发5.8元。然后有统一的话术,就是一直加给的电话号码,然后一直是那套话术,然后你录屏,录和加的人的全过程,主要是关注和进群的截图,然后还不能有撤回信息的提示出来,然后完成去给他审核,过了他就会发钱给你,100~200块左右,如果当这个加人、让别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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