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时带走藏匿子女有哪些后果
离婚后探视时带走藏匿子女,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和权利,即使是离婚的夫妻,不管孩子判给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抚养义务并且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其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拒绝对方短期内再次行使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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