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为此,有人便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其将“延长至30日”理解为“延长30日”,为此推断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这种理解既有语义上的偏差又有法理精神上领悟的偏差。所以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应为30+7=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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