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鹏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6.1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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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委托书收原件;身份证明收复印件,验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原件收回,重新制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大鹏分厅窗口网站(//wsbs.dpxq.gov.cn/dapeng/icity/project/itemlist?service=d&deptid=080764640),首次登陆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并提出网上预约申请,如需邮政快递送证服务,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结合现场审查。书面审查主要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有现场审查需要的,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决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应及时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结合现场审查。书面审查主要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书面审查合格后有现场审查需要的,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决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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