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禁止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桥梁跨越河流,天然气输送管道离开特大、大、中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离开小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3.电缆、管道等的设置不得侵入公路桥涵净空界限,不得妨碍桥梁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桥涵的构造和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原则上只有条件受限制的情况下,才考虑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5.铺设设计方案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并已通过养护部门的审查。6.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7.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8.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9.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按照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填写。
申请人为个人的身份证1份。
申请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1份。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原件1份。
施工组织方案原件1份。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原件1份。
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材料原件1份。
设计单位资质原件1份。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书原件1份。
公路赔(补)偿协议原件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路行政服务窗口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路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路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阳山县韩愈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阳山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粤府令第142号详见电子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粤府令第169号详见电子版
广东省公路条例(修正)()
第二十一条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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