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婚姻关系证明由谁出具
原婚姻登记民政局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登报声明作废公告
3、户口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
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代理,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护照居留证复印件
3、声明书、委托书(须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二寸证件照三张
5、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原始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就有存档,如结婚较早,可以到当地档案馆查询。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
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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