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诈骗类罪的区别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23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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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诈骗罪都是法律上比较严重的犯罪,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我们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深入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区分。那么,具体是怎么来进行规定的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占罪与诈骗类罪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类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行为,含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侵占罪与诈骗类罪除在犯罪主体、告诉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外,在客观方面还有区别:

侵占罪与诈骗类罪的区别是什么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相关知识:侵占罪该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对于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区别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我们要知道对方是属于什么犯罪,才能更好的利用法律的突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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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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