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债权人能否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在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债权人,是指合伙人个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欠债务,或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债务的债权人。而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是由于其与该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交易或其他行为产生的。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交易关系。
合伙人的债权人在与合伙人的交易中是债权人,而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他又是债务人,这两种交易互不关连,主体不同,性质各异,所以不得以一种交易中的债权抵销另一种交易中的债务,两者不能混淆。
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只是禁止直接以其债权抵销债务。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生法院要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为免于强制执行,而主动要求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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