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龙门县县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6.29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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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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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3)宗教活动场所分立;4)宗教活动场所终止;5)宗教场所变更登记内容。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通过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政务公开下载申请表三份,并对申请表内的每一个项目进行填写。

加盖公章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有关场所管理制度。

加盖公章。

属新建的,应当提供本项材料。

属新建、改扩建、租借的,应当提供本项材料。

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本项材料。

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本项材料。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网址://qxwb.huizhou.gov.cn/wsbs_lmx/portal/home.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附件第42条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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