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端州区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25.01.30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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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办理材料

窗口领取,一式一份,填写资料完整、清晰,签名,写日期(企业申请加盖公章)。

原件备查,签名,写日期(企业加盖公章)。

提交报纸原件(含单位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等内容)。(西江日报或其他县级以上报社)

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需要上缴。

营业执照原件核对,上交复印件(A4纸大小),签名,写日期(盖章)(个体户复印件不盖章,企业加盖公章)。

(仅机关、事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时需要提交此材料)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备查,复印件盖章。

(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此材料),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备查,复印件盖章。

原件备查,签名确认,写日期,如不需要委托则不用提供。

原件备查,签名确认,写日期,如不需要委托则不用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端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或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南路6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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