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不是在借款核算
在实践中进行股权质押时,质权人应该在股权质押之前对股权的价值进行核算,双方确定股权价值后再签订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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