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国。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等文件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参考性意见:
(l)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人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按照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各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划分若干缴费档次,由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者自选一档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般为18%左右,由省、狠治区、直辖市确定。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按其选定的缴费档次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一般应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2)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应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
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与企业职工相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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