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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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国家的许多经济政治活动以及许多社会福利项目的资金都需要通过税收来进行完成,在我国税收的种类以及数目比较多而同样偷税漏税的现象也不在少数。那么构成偷税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是什么样的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偷税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 偷税罪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税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是什么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 偷税罪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第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其实现实生活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法律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况也是有多种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如果生活工作中牵扯到了偷税行为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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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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