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曰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据此,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登记和缴纳的,社会保险的登记、办理、缴费均有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不论是否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均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其中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应由劳动者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行政风险?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据此,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保,支付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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