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硚口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7.15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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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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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9张病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门诊部、诊所、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药店可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硚口区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对行政相对人提交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对资料审核符合法定要求的,按照成型模式,提出下一步审核方式,安排现场审查时间或对资料进一步审核阶段的建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和上报机关或报上级审批的单位,由承办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上报手续,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2、审核:受理后,硚口区行政审批局组织专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38号)第十八条、《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到现场进行资料核实,并对医护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经整改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3、办结:自硚口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专家评审验收及整改时间),制作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四、办理地点

硚口区武胜西街1号

五、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十五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三十五条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2010]第338号)第二十六条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5]1号)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6、《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文章来源:武汉政府门户(//www.qiaok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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