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的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办理地点: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服务大厅
办理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复印件;
5、借款申请人配偶月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复印件);
6、借款申请人购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工程预算报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工程预算报告。
7、购房自有资金交款票据原件、复印件;
8、有关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10、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程序:
借款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管理中心审批—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
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当日受理申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妥担保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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