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办理材料
申请文件列清危险废物经营的种类和数理,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行政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申请资料、表格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连南县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连南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大楼2楼办事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1996年)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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