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需要税前扣除吗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另外,《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通过本文的一些政策内容的介绍,大家对于职业年金的相关规定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我们需要弄清楚的问题。由此可见需要进行相关的税前扣除,这点大家一定要有清楚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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