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点:
都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1、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2、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二、是否可以买卖:
(一)安居房
安居房属于二类经适房,不受是否满5年限制,只要不存在查封等产权问题,有房产证,就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二)经适房
1.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2.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综合地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目前,在售的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已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需要到到房屋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再依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补交综合地价款: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经适房,交出售价格的10%;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经适房,按(出售价格-原来的购房价格)x70%的计算公式交。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特别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价格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可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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