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近期更新2025.01.01 浏览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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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快速的有高效率的经济回报,现在社会上很多的公司和企业开办,但是也有一部分的公司和企业,由于外在或者内在因素,导致经营不善,需要裁掉一部分员工或者直接宣布破产,但是每个员工都有失业保险,在满足条件只有,他们就能领取到一定的费用,今天就跟华律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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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二、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三、办理程序:

1、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2)外城镇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上面华律小编的认真总结,当您由于公司的原因,不能让您继续在该公司任职之后,您满足上面的条件的话,只需要准备上面的资料到相应的机关去提交,等审核过后,就能领到对应的费用,希望能给到您帮助,其它法律咨询问题请直接联系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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