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提单在班轮运输中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单证,它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处理承托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通说认为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如果将货物交给无权提货的人,这属于“错交货”。根据这一概念,因此,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正本提单;如果不能提交正本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否则,承运人将按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单持有人有权选择依照《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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