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是否有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3.申请人身份证(非区户籍的提交暂住证);4.场地证明(加盖党武镇政府公章),计生证明;5.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6.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是否有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3.申请人身份证(非区户籍的提交暂住证);4.场地证明(加盖党武镇政府公章),计生证明;5.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6.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需要前置许可的(如危险化学药品经营许可)是否得到相应前置部门的许可
资料齐全,颁发营业执照;资料欠缺,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符合条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四、办理地点
贵安新区党武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窗口(党武镇人民政府大楼后板房内),心连心超市对面路口直走300米,再左转100米处。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安新区党武镇政务服务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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