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黄岩黄燕模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被告:中国**洋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下称**珠海分公司)。
1998年11月12日,**公司与**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珠海市**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供给**公司P20(E)钢板236吨,单价为每吨1O,200元;2738型号的钢板68吨,单价为每吨l7,300元,总价款3,583,600元。该合同还约定,供方可按需方要求代办国内运输,其运保费等费用由需方承担。
1999年2月11日,**经济特区新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通公司)与福建省**县苏民船务有限公司“鸿盛108轮”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鸿盛108轮”承运钢板68件、293吨,装货港为广州港务局海心沙码头,卸货港为浙江省椒江港三山码头。货物于当天装上“鸿盛108轮”,该轮签发水路货物运单记载,托运人为**通公司,收货人为**公司;起运港为广州,到达港是淑江三山港。货物为68件、293吨钢板。2月11日1825时,该轮驶离广州海心沙码头,12日0520时在南果附近水域搁浅。17日,“鸿盛108”轮船长与**长江救助打捞公司(下称打捞公司)签订《“鸿盛108轮”船救捞合同》,约定,由打捞公司实施对船封舱堵漏,抽水浮船起吊卸货,就地交船达到适航性;工程费用为人民币66万元,交船当日由“鸿盛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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