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金平区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8.06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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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华律网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执业资格:(1)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二、办理材料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提交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提交此证明。

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提交对应的证明。

大一寸光面蓝底免冠照片。

提交公证处出具的推荐书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核意见。

填写规范,信息完整。

所在司法局核查后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填写规范,信息完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汕头金平区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机关接件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电子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书面材料,核验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无误后进行受理;材料不全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经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初审同意,并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广东省司法厅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司法厅官方网站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监督检查的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4-88244875、0754-88245332。

网址: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公律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材料不全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经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初审同意,并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广东省司法厅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司法厅官方网站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监督检查的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754-88244875、0754-88245332。

地址:汕头市东厦路50号5楼、6楼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东厦路50号6楼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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