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顾问聘用属于劳动法范畴吗

近期更新2025.01.06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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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单位需要聘用技术顾问,但是技术顾问跟普通的劳动者聘用的规定又会不一样,在面对技术顾问聘用的时候很多人也关心它是否能够按照劳动法的范畴来进行执行,这时候很多人会想要弄清楚技术顾问聘用。华律网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技术顾问聘用属于劳动法范畴吗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要根据聘用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建立的合同性质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法系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雇用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调整。

在务实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

如果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

如果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聘用单位也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如果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

如果这类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

技术顾问聘用属于劳动法范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不管技术顾问是全职还是兼职,在聘用技术顾问的时候都应该要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尽量避免在聘用的时候造成各种影响。劳动法对于技术顾问聘用的相关规定或是聘用技术顾问聘用时产生了纠纷等,请您都来华律网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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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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