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实际上,简而言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合同履行错误所造成的责任,所以拒绝过失责任的赔偿,应该实事求是地根据具体情况和受害人所因为合同缔结出问题导致的损失进行实际的赔偿,建议在这种时候应该积极联系相关律师帮忙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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