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近期更新2018.08.08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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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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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二、八条。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修订)第八条。

二、办理材料

由业主出具的申请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正式文件

原件,加盖申请人与报告书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网址://wsbs.chaozhou.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1个工作日);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3.审批审查

审批机关自收到水土保持报告书(报批稿)后,进行资料完整性及水保的相关技术要求复核(10个工作日),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决定阶段(7个工作日),准予通过的,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结果文书(2个工作日);不予通过的,送达《不予通过决定书》(2个工作日)

4.审批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批复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批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以上审批要求的,在潮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部门携带相关资料提出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收件。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4.审批审查

审批机关自收到水土保持报告书(报批稿)后,进行资料完整性及水保的相关技术要求复核,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决定阶段,准予通过的,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送达《不予通过决定书》

5.审批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批复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批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9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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